CJ/T 206—2005
本標準規定了供水水質要求、水源水質要求、水質檢驗和監測、水質安全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圍內的供水水質應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用戶受水點的水質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測定 硅鉬藍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銻的測定
CJ/T 143城市供水鈉、鎂、鈣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CJ/T 144城市供水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CJ/T 145城市供水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CJ/T 146城市供水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CJ/T 147城市供水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CJ/T 148城市供水糞性鏈球菌的測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亞硫酸鹽還原厭氧菌(梭狀芽胞桿菌)孢子的測定
CJ/T 150 城市供水 致突變物的測定 鼠傷寒沙門氏菌/哺乳動物微粒體酶試驗
3.1
城市
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單位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的供水,經貯存、加壓或經深度處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專用管道向用戶供水。
3.6
用戶受水點
供水范圍內用戶的用水點,即水嘴(水龍頭)。
4.1城市供水水質
城市供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質檢驗項目
4.2.1 常規檢驗項目見表1。
|
序號 |
項 目 |
限 值 |
|
|
1 |
微生物 學指標 |
細菌總數 |
≤80 CFU/mL |
|
總大腸菌群 |
每100 mL水樣中不得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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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熱大腸菌群 |
每100 mL水樣中不得檢出 |
||
|
余氯(加氯消毒時測定) |
與水接觸30 min后出廠游離氯≥O.3 mg/L; 或與水接觸120 min后出水總氯≥O.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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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臭和味 |
無異臭異味,用戶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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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渾濁度 |
1NTU(特殊情≤3NTU)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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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眼可見物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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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氯化物 |
2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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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鋁 |
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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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 |
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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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硬度(以CaCO。計) |
4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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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 |
0.3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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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錳 |
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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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6.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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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鹽 |
25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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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總固體 |
100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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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
1.0 mg/L |
|||
揮發酚(以苯酚計) |
0.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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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
0.3 mg/L |
|||
耗氧量(CODMn,以02計) |
3 mg/L(特殊情況≤5 mg/L)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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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毒理學指標 |
砷 |
0.01 mg/L |
|
鎘 |
0.003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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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六價) |
0.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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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
0.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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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
1.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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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0.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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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0.001 mg/L |
|||
硝酸鹽(以N計) |
10 mg/L(特殊情況≤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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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 |
0.01 mg/L |
|||
四氯化碳 |
0.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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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甲烷 |
0.06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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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敵畏(包括敵百蟲) |
0.001 mg/L |
|||
林丹 |
0.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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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 |
0.0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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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時測定) |
0.000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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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亞氯酸鹽(使用ClO2時測定) |
0.7 mg/L |
|
溴酸鹽(使用0。時測定) |
0.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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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使用o。時測定) |
0.9 mg/L |
|||
4 |
放射性指標
|
總a放射性 |
0.1 Bq/L |
|
總p放射性 |
1.0 Bq/L |
|||
注:①特殊情況為水源水質和凈水技術限制等。 ②特殊情況指水源水質超過Ⅲ類即耗氧量>6 mg/L。 ③特殊情況為水源限制,如采取下水等 |
||||
4.2.2非常規檢驗項目見表2。
表2城市供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序號 |
項 目 |
限 值 |
||
1
|
微生物 學指標 |
糞型鏈球菌群 |
每100 mL水樣不得檢出 |
|
藍氏賈第鞭毛蟲 (Giardia lamblio) |
<1個/10 L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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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孢子蟲 (Cryptosporidium) |
<1個/10 L② |
|||
2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氨氮 |
0.5 mg/L |
|
硫化物 |
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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鈉 |
20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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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
0.05 mg/L |
|||
3
|
毒理學指標
|
銻 |
0.005 mg/L |
|
鋇 |
0.7 mg/L |
|||
鈹 |
0.002 mg/L |
|||
硼 |
0.5 mg/L |
|||
鎳 |
0.02 mg/L |
|||
鉬 |
0.07 mg/L |
|||
鉈 |
0.0001 mg/L |
|||
苯 |
0.01 mg/L |
|||
甲苯 |
0.7 mg/L |
|||
乙苯 |
0.3 mg/L |
|||
二甲苯 |
0.5 mg/L |
|||
苯乙烯 |
0.02 mg/L |
|||
1、2一二氯乙烷 |
0.005 mg/L |
|||
三氯乙烯 |
0.005 mg/L |
|||
四氯乙烯 |
0.005 mg/L |
|||
1,2-二氯乙烯 |
0.05 mg/L |
|||
1,1-二氯乙烯 |
0.007 mg/L |
|||
三鹵甲烷(總量) |
0.1 mg/L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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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酚(總量) |
0.010 mg/L ⑥ |
|||
2,4,6-三氯酚 |
0.010 mg/L |
|||
TOC |
無異常變化(試行) |
|||
五氯酚 |
0.009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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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果 |
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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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對硫磷 |
0.01 mg/L |
|||
對硫磷 |
0.003 mg/L |
|||
甲胺磷 |
0.001 mg/L(暫定) |
|||
2,4一滴 |
0.03 mg/L |
|||
溴氰菊酯 |
O.02 mg/L |
|
||
二氯甲烷 |
O.005 mg/L ., |
|
||
1,1,1一三氯乙烷 |
O.20 mg/L |
|
||
1,l,2一三氯乙烷 |
O.005 mg/L |
|
||
氯乙烯 |
O.005 mg/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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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氯苯 |
O.3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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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二氯苯 |
1.O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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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二氯苯 |
O。075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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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苯(總量) ‘ |
O.02 mg/L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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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環芳烴(總量) |
O。002 mg/L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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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a]芘 i |
O.OOO0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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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一乙基已基)鄰苯二甲酸酯 |
0.08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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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氧氯丙烷 |
O.OOO 4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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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囊藻毒素-LR |
O.00 1 mg/L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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鹵乙酸(總量) |
O.06 mg/L④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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莠去津(阿特拉津) |
O.002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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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氯苯 |
O。OO 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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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氯苯 |
O。OO 1 mg/L |
|
||
六氯苯 |
O。OO 1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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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②、③、④從2006年6月起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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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三鹵甲烷(總量)包括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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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氯酚(總量)包括2一氯酚、2,4一二氯酚、2,4,6一三氯酚三個消毒副產物,不含農藥五氯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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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三氯苯(總量)包括1,2,4一三氯苯、1,2,3一三氯苯、1,3,5一三氯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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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多環芳烴(總量)包括苯并[a]芘、苯并[g,h,i]茈、苯并[b]熒蒽、苯并[k]熒葸、熒葸、茚并[1,2,3-c,d]芘。 |
|
5.1 選用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選用地下水作為供水出源時,應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
5.2 水源水質的放射性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 當水源水質不符合要求時,不宜作為供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水源水質超標項目經自來水廠凈化處理后,應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6.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標準執行。未列入上述檢驗方法標準的項目檢驗,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應進行適用性檢驗。
6.2 地表水水源水質監測,應按GB 3 83 8有關規定執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質監測,應按GB/T 1 4 84 8有關規定執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并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必要時應抽樣檢驗用戶受水
6.5 自建設施供水和蘭次供水單位應按本標準要求做水質檢驗。若限于條件,也可將部分項目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檢驗。
6.6采樣點的選擇
采樣點的設置要有代表性,應分別設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及管網末梢。管網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萬以上時,可酌量增減。
6.7 水質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見表3。
表3 水質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
水樣類別 |
檢 驗 項 目 |
檢驗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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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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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CODMn、氨氮、細菌 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 |
每日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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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8中有關水質檢驗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共29項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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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水 |
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CODMn |
每日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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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全部項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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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全部項目 |
以地表水為水源:每半年 檢測一次 以地下水為水源:每一年 檢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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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網水 |
渾濁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 CODMn。(管網末梢點) |
每月不少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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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網末梢水 |
表1全部項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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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當檢驗結果超出表1、表2中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復測定,并增加檢測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
6.8 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要求見表4。
表4 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
水樣檢驗項目 出廠水或管網水 |
綜合 |
出廠水 |
管網水 |
表1項目 |
表2項目 |
合格率,% |
95 |
95 |
95 |
95 |
95 |
注:1.綜合合格率為:表1中42個檢驗項目的加權平均合格率。 2.出廠水檢驗項目合格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 CODMn共9項的合格率。 3.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CODMn(管網末梢點)共7項 的合格率。 4.綜合合格率按加權平均進行統計 計算公式: 管網水7項各單項合格率之和+42項扣除7項后的綜合合格率 (1)綜合合格率%= ×100% 7+1
單項檢驗合格次數 (2)管網水7項各單項合格率(%)= ×100% 單項檢驗總次數
(3)42項扣除7項后的綜合合格率(35項)(%)=
35項加權后的總檢驗合格次數 ×100% 各水廠出廠水的檢驗次數×35×各該廠供水區分布的取水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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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供水水源地必須依法建立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和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依據有關標準,對飲用水源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建立水源水質資料庫。
7.3 當供水水質出現異常和污染物質超過有關標準時,要加強水質監測頻率。并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
7.4水廠、輸配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對供水水質的要求和水質檢驗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建立相應的生產、水質檢驗和管理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本標準要求。
7.5當城市供水水源水質或供水設施發生重大污染事件時,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當發生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供水企業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立即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應依據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到達用戶的供水水質符合本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