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建設廳(局)、環保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部分城市向用戶包括居民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對于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污水集中處理率低,多數城市還沒有收取污水處理費;已經收取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大部分收費標準偏低,難以補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在征收過程中,欠費和漏收問題比較嚴重;污水處理費收入的管理不規范,截留、挪用等問題也亟需得到解決。為貫徹落實師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中發[1999」12號)中有關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增長,加大對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的精神,加快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現就在水價上加收污水處理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的良性運行機制
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包括從城市供水企業取水、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污水處理企業(單位)要實行企上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污水處理費由城巾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中一并征收,按月劃撥給排水和污水處理企業(單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沒有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城市,加收的污水處理費,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于補充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但必須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人運行。
二、污水處理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和權限
污水處理費應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運行維護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動力費、材料費、輸排費、維修費、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
污水處理費標準,可以根據當地各方面的承受能刀,分步到位。1999年,“三河”(淮河、海河、遼河)和“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污染嚴重的城市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應達到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三、建立健全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的監督制約機制
要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作到足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緩交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城市污水處理廠要按責、權一致的原則,確保正常運行和運行質量,做到達標排放。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水處理企業(單位)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停止運行或不滿負荷運行的,應責令其糾正,并追究企業(單位)的法人責任。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單位)處理過的水質的監測,發現水質超標的,除按規定征收超標排污費外,應責令其整改,直至達標排放。
四、切實做好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備項工作
對排水環節的收費要進行全面清理。收取污水處理費后,要取消在排水環節征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征收污水處理費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保部門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的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同時取消建設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各地物價、建設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實做好污水處理費的收取、管理工作,促進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