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城市缺水問題尤為突出。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當前相當部分城市水資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圍不斷擴大,缺水程度日趨嚴重;與此同時,水價不合理、節水措施不落實和水污染嚴重等問題也比較突出。為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㈠ 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
率。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既是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關系現代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㈡ 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 統一規劃,優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㈠ 各地區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要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盡快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并將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水資源極度短缺的城市,要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挖潛、大力節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礎上,依據流域水資源規劃實施跨流域調水。
㈡ 加強城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重點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
一管理。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逐步改變過去一個水系、一個水庫、一條河道的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建立枯水期及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采量,建立河湖閘壩放水調控制度,保證城市河湖環境用水。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嚴懲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㈢ 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并納入水資源的統
一管理和調配。干旱缺水地區的城市要重視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開發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視海水淡化處理和直接利用。
三、 堅持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㈠ 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
是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規模,調整優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城市節約用水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單位必須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行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的參照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應用。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并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嚴格限制高耗水型工業項目建設和農業粗放型用水,盡快形成節水型經濟結構。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
㈡ 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制定并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節約水資源。要制定政策,鼓勵居民家庭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繼續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凡達不到節水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予供水。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必須在于2005年以前全部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㈢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20萬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對運行使用年限超過50年,以及舊城區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爭取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 堅決治理水污染,加強水環境保護
㈠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質。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劃分水功能區,確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實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單位。各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環境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質計劃,并實施跨地區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制度。要組織制定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各項開發建設活動,禁止一切排污行為,重點保護好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20萬人口以上城市應在2002年底前,建立實施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并在北京、上海等47個環保重點城市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公報制度。
㈡ 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因地下水資源超采出現大范圍地面沉降或海
咸水倒灌的城市,要劃定超采區范圍,向社會公布,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綠地建設、河道砌襯和非道路覆蓋等,應兼顧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需要。要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特別是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的綜合治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嚴禁向湖濱、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㈢ 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治
理。工業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工業污染防治從以末端治理為主向生產全過程控制的轉變,進一步加大“一控雙達標”工作力度。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或關閉。“十五”期間,要使工業企業由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轉向全面達標排放。
㈣ “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到2005年,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于60%,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重點風景旅游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設施的同時,要規劃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缺水地區在規劃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時,還要同時安排污水回用設施的建設;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都應當建立中水系統,并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居住小區中水系統建設。要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回用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五、 健全機制,加快水價改革步伐
㈠ 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
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國家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籌集建設資金,進一步加大建設投資力度,對小城鎮及西部地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給予資金傾斜;對各地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對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工程所購置的設備可加速折舊。各地要繼續落實好國家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對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和建設貸款及債券本息的償還。
㈡ 逐步提高水價是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盡
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機制。要提高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控制地下水開采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定額和城市水價調整方案,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的供求情況,適時調整。在逐步提高水價的同時,可繼續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對超計劃和超定額用水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
㈢ 全國所有設市城市都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快開征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
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供水和污水處理企業也要不斷深化改革,轉換經濟機制,加強管理,降低成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確定回用污水的合理價格,促進和鼓勵污水的再利用。
六、 加強領導,完善法規,提高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加快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制定和實施符合實際的具體政策措施,努力做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推進工作。
附:《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高我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水平,改善城市環境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現就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認識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作的重要性。長期以來,在我國城市建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對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邊緣露天堆放或簡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關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質惡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如不盡快解決,將嚴重威脅城鄉居民的生存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解決城市環境保護問題,“十五”期間,要將環境保護作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為擴大內需的投資重點。各級政府要統一認識、明確任務,加強以污水、垃圾處理為重點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堅決糾正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的行為,堅持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力爭“十五”期間,城市環境污染惡化的趨勢總體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區域的環境質量有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新機制。根據“十五”計劃綱要和《“十五”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十五”期間要新增城市污水日處理能力2600萬立方米,垃圾無害化日處理能力15萬噸,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45%,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達到60%以上。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僅靠各級政府財力遠遠不夠。各地區要轉變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只能由政府投資、國有單位負責運營管理的觀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設、加快發展的措施,切實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的市場化改革。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方向是,改革價格機制和管理體制,鼓勵各類所有制經濟積極參與投資和經營,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投融資及運營管理體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形成開放式、競爭性的建設運營格局。
二、改革體制,創新機制,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創造基礎條件
(一)已建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城市都要立即開征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其他城市應在2003年底以前開征。要加快推進價格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征收的污水處理費要能夠補償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和合理的投資回報,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考慮污水管網的建設費用。全面實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保證垃圾處理企業的運營費用和建設投資的回收,實現垃圾收運、處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場化運作。
(二)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則核定。在城市范圍內排放污水、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自備水源的),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三)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應專項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尚未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處理費,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關配套項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內必須建成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并投入運行。
(四)改革管理體制,逐步實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特許經營。現有從事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運營的事業單位,要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獨立的企業法人。暫不具備改制條件的,可采取目標管理的方式,與政府部門簽定委托經營合同,提供污水、垃圾處理的經營服務。鼓勵企業通過招投標方式獨資、合資或租賃承包現有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鼓勵將現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招標實現經營權轉讓、盤活存量資產。盤活的資金要用于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系統的建設。
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組織領導工作,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積極推進轉企改制工作穩妥有序地進行。
(五)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統建設,擴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確保管網配套。鼓勵實行城市供水和排水一體化管理。
(六)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鼓勵建設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資源化設施。要建立有利于鼓勵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資源化的成本補償與價格激勵機制,推動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資源化。
(七)新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應創造條件,積極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鼓勵社會投資主體采用BOT等特許經營方式投資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合資建設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八)要將城市垃圾處理經營權(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揀、儲運、處理、利用和經營等)進行公開招標。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參與垃圾處理權的公平競爭。進一步推進垃圾分類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轉運系統的配套程度。支持人口密集、相鄰中小城市(城鎮)聯合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三、市場引導,政策扶持。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
(一)對社會資本投資的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當地政府或所委托的機構可參照同期銀行長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設定投資回報參考標準,并根據其它具體條件計算項目的運行成本,合理確定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價格,以此作為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通過招標選擇最優化的.方案及項目的投資、運營企業。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垃圾處理費,須按合同約定支甘給通過招標取得投資和運營資格的企業。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應體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不得為投資者提供無風險的投資回報保證或者擔保。
(二)投資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資本金應不低于總投資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三)承擔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質,擁有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其注冊資本不低于承包設施年運行總成本的50%,特許承包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或承包運營期滿后重新進行招標。
(四)政府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企業以及項目建設給予必要的配套政策扶持,包括: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生產用電按優惠用電價格執行;
對新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可采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項目建設用地。投資、運營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擁有劃撥土地規定用途的使用權。
(五)鼓勵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處理費收費質押貸款,籌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改造資金。積極嘗試以各種方式拓寬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融資渠道。
(六)各級政府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或用于污水、垃圾處理收費不到位時的運營成本補償。
(七)實行產業化方式新建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時,各級政府應在明確政府投資權益的前提下,適當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用于支持其產業化發展。國家支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利用外資包括申請國外優惠貸款,并對產業化項目給予適當補助。今后,凡是未按產業化要求進行建設和經營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國家不再予以政策、資金上的扶持。
四、加強監管,保障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點發展領域,統籌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協調解決實施產業化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要加快制定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準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規范有序地發展。
(二)地方政府要切實抓緊進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行業的事業單位轉企業以及相關的改制工作,在社會保障、轉崗再就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要按照國家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要求,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做好項目儲備。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處理設施布局要合理,規模要切合實際。清理行政性壁壘和地區分割障礙,為國內外投資者投資、經營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四)要加強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污水、垃圾處理費全額用于規定事項。減免污水、垃圾處理費,應由減免決策單位等額補償。鼓勵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統-收費和代扣代繳等方式,確保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足額征收。
(五)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實行產業化后,各級政府要轉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要制定明確的污水、垃圾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質量的監督,確保達標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對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企業,當地政府應委派監督員,依法對企業運行過程進行監督。
五、其他
(一)本意見所指城市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市城市。
(二)經濟發達、人口稠密的建制鎮以及與重大江河、流域水環境關系密切的城鎮應參照本意見實行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